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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网 > 生物质成型燃料 > 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现状
  (1)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发展历程
  我国生物质固体成型技术的研究开发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2000年以后,生物质固体成型技术取得明显进展,成型设备生产和应用已形成一定规模。
  2006-2008年是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标志性项目包含2006年前后国家发改委、北京市发改委支持的北京市怀柔区生产和应用颗粒燃料小型示范;2007年,农业部第一个生物质成型燃料示范工程项目-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启动,产能为1万吨/年,2010年通过验收。
  2009-2012年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进入发展期。2009年,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共同推动建设绿色能源县,2010年确定公布了108个示范县。财政部执行《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作物秸秆成型燃料、气化、干馏生产的企业给与资金补助,极大地调动了各地相关企业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的积极性;2012年生物质能源出台“十二五”专项规划,这一时期,一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成型燃料生产、利用企业成长起来;2012年,全国成型燃料生产能力约600万吨;2012年科技部批准立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生物质低能耗固体成型燃料装备研发与应用”,国家财政拨款近3000万元。
  2013以来,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也存在着停滞、倒退的现象,进入了徘徊期。在此阶段,部分示范项目获得成功,如广州森迪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辉南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实现了稳步发展; 2012年起,《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同时,煤炭价格开始持续走低,导致一批从事成型燃料生产的企业运转困难甚至停止运转。
  2015年,我国已有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设备生产企业100多家,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近200家。行业内知名企业,如广州森迪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辉南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宝粒特木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生产的木质颗粒燃料,产品质量指标经过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完全符合日本、韩国等国家排放要求。
  目前,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和城镇供热锅炉的燃料及生物质木炭原料。我国生物质成型燃料产业包括原料收储运、成型燃料生产加工、产品流通、终端利用四大体系。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邮箱公司、吉林辉南宏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奥科瑞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龙头企业在成型燃料生产加工利用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一批集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建设、成型燃料供应和热力服务的示范项目;如珠海红塔仁恒纸业公司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郑州嵩山饭店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吉林大学附属医院实验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许昌世纪豪嘉食品公司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佛山顺德彩辉纺织公司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东莞珠江啤酒公司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韶关丽珠集团利民制药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北京大东流苗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浙江南六无纺布企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山海申嘉铅笔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等。

  (2)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
  生物质成型燃料在欧盟、美国等地都有完善的技术、产业体系和标准规范。近年来,在治理大气污染、节能减排、控煤减煤的大背景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政策,其中明确提出了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发展目标、方向和政策措施,界定了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以代替煤炭等化石燃料的可再生的清洁燃料,指出成型燃料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明确把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发展目标之一,规定到2020年,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成为普遍使用的一种优质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
  在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中,只规定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为高污染燃料,对其后在我国开始应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没有规定相应的政策。由于政策的空白,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将成型燃料与自然状态的生物质燃料同等对待,视为高污染燃料而禁止或限制使用。如2014年8月北京市政府下发的《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文件中,规定了高污染燃料包括非车用的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把“生物质成型燃料”归在高污染燃料之列。
  为了向地方政府澄清划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时对燃料的规定,环境保护部在《关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对于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在满足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可以在禁燃区燃用。处于同样的原因,针对山东省环保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明确说明:“《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病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该文件抄送到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是全国适用的文件。给山东省环保厅的复函,与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9年给广东省环保厅的《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29号)精神是一致的,再次重申了“在城市的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上述规定为全国推广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提供了环保政策依据。
  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不是高污染燃料,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好袋式除尘器,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就能达到新标准的排放限值。在一些新发布的地方政府通告中,已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归入清洁燃料的范畴。如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津政发[2015]23号)中指出了国家规定的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属于高污染燃料。成都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中对禁燃区管理规定中提出了:“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中规定了“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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