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能源林培育和开发利用,实现既保障林业生物质能源原料产品品质及可持续供应,又兼顾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建设,确保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能源林是指以生产固体、液体、气体燃料等生物能源为主要目的的林分。包括油料能源林、木质能源林和淀粉能源林。
可持续培育是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培育方式,使能源林的现在和将来都具备生物多样性、林地生产力及活力,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共赢。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能源林培育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各类能源林培育、开发活动。企业、林场、个体农户等造林实体在开展能源林培育活动中也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开展能源林培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循与本地区社会经济、林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能源林培育活动应密切结合本地区实际,符合本地区社会经济、林业等相关发展规划要求,保障土地所有者及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实现互利互惠,促进当地经济和社区发展的目标。
2、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原则。能源林培育所使用的土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荒山(沙)荒地及边际性土地,做到“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
3、遵循规模化培育原则。能源林培育应相对集中连片,达到一定的规模,便于集约经营和实现机械化作业,实现促进形成培育、收获、加工利用产业链的要求。
4、遵循生态先行原则。开展能源林培育活动,应充分利用现有林业资源,重视节约使用水资源和节省耗能,重视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应避免在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连片开展人工造林。
5、遵循坚持科技创新原则。加快现有技术成果的应用,加强技术培训。通过科技力量优化整合,强化科技研发和技术瓶颈攻关,提高林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
6、遵循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能源林,积极协调和解决能源林培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鼓励企业、社团等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进能源林建设。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对本地区现有林业能源资源、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编制能源林发展规划。规划应包括目标、建设布局、建设内容、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企业、林业局、林场及个体等)在区域内开展能源林培育活动,均应遵循本地区的能源林发展规划,根据规划编制能源林培育实施方案,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能源林培育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自然概况、社会经济状况、能源林培育目标、总体布局、营林措施、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措施、能源林综合利用措施、效益分析、经济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等。
第七条 在开展能源林培育活动前,应根据能源林培育实施方案制定作业设计,严格按作业设计开展整地、造林、经营管理和采收等活动。
第三章 种苗生产
第八条 各级林业部门和造林单位应突出做好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及良种选育工作,针对不同能源树种及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立地条件等不断开展良种优选,积极推广产量高、抗逆性、适应性强的优良品种。拟从省(区、市)外调入生产性穗条和苗木的,应在引种试验或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由省级种苗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入。
第九条 为保证种苗的纯度和丰产优质性能,鼓励优先选用本地的优良种源和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种子的质量要达到GB7908标准或相应地方标准规定的合格种子的标准;苗木应品种优良、根系发达、生长发育良好、植株健壮,裸根苗达到GB6000规定的I、II级苗木标准,容器苗应严格执行LY1000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能源林种苗生产应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即由获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保障品种清楚,种源清楚,确保能源林的优质高产。在种苗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森林植物检疫制度、种苗质量检验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能源林种苗档案,做到每一批穗条和苗木来源清楚、品种清楚,繁殖及栽植地点清楚,生产过程清楚,能源林产量清楚,实现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第四章 选址与整地
第十二条 能源林造林地选择应根据能源林树种的生物生态学特性要求,充分考虑气候条件,海拔、坡向、坡位等地形条件和立地条件。在气候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选择土层适宜、光照充足、坡度比较平缓(30度以下)等立地条件好,面积相对集中连片,交通方便的宜林荒山荒(沙)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退耕地及边际性土地。
第十三条,造林前宜采用块状或带状形状开展林地清理,时间上可与整地同时进行。块状清理以种植穴为中心清除四周的灌丛和杂草;带状清理是沿等高线清除带内的灌木和杂草,灌木和杂草要尽可能的堆放在穴、带边缘。穴与穴、带与带之间及山脚和山顶均应注意保留一定宽度的原生植被带。
第十四条 整地应在造林前一个月进行。整地时,宜施底肥,表土回填,并根据造林地土壤肥力状况和酸碱性确定施肥量,合理搭配肥料种类。应多使用有机肥等长效肥料,鼓励采用测土配方施肥,补充林木所需微量元素。
第十五条 为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应根据造林地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整地方式。主要包括穴状整地和带状整地。25度以上的应采用穴状整地,25度以下的可采用穴状整地或带状整地。带状整地要沿等高线进行,带长根据地形确定,带宽依据造林株行距设定,带面应建成外高内低形状,逐步形成标准的坡改梯。
第十六条 为实现能源林生长快、产量高、品种优及便于收获季节的采摘、收获及运输等,应配套加强道路、作业道、灌溉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原料的可持续供应。
第五章 造林
第十七条 能源林造林一般采用植苗造林。
第十八条 能源林造林应依据立地条件、目标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造林密度。其中利用果实的油料能源林、淀粉能源林提倡修枝整形、矮化栽植,实现丰产丰收;木质能源林造林密度应以实现生物量最大化为宜。
第十九条 栽植前对苗木根部进行适当修理,并采用浸水、蘸泥浆或浸蘸ABT生根粉等方式方法,干旱地区宜采用保水剂。栽植时必须做到栽正、舒根、栽紧、不吊空、不窝根等,栽植后须及时浇水覆土。
第二十条 为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在开展能源林培育同时,提倡实行间作。
第二十一条 能源林造林,分别不同地区,春季、秋季或雨季均可进行。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造林后,前3年应加强幼树管理。适时进行松土除草(可与扶苗、除蔓等措施结合进行)。松土时应做到里浅外深,不伤害苗木根系,深度一般为5-10cm,干旱地区应深些。采用穴状整地的可结合松土除草实施逐年扩穴,增加营养面积。对穴外影响幼树生长的高密杂草,要及时割除,清除的杂草应铺于穴面并盖土。实行林农间作的地区,可结合间作作业进行幼树管理。造林后第一年冬季应对幼林采取覆土、盖草等防寒(旱)措施。有冻害的地区,第一年的幼林管理应以除草为主,减少松土次数。
第二十三条 能源林生长过程中,应适时施肥,根据土壤肥力状况、树种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
第二十四条 对油料能源林、淀粉能源林应适时进行定干,采取修枝、整形等树体管理措施;对灌木木质能源林应适时进行平茬复壮。
第二十五条 对新造林地、未成林地要加强管护,除了有计划的割草和开展未成林地抚育外,避免人、畜随意进入,必要时可配套建设封禁设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应纳入能源林培育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体系,预防为主,实现早发现,早防治。在防治过程中,应重视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重视保护和提高森林自身的抗病虫能力。
第二十七条 重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护林防火公约,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强化防火意识。按照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道等防火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八条 应合理安排和确定能源林采收时间和采收方式,确保采收不影响林木生长,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水及其他林木资源的干扰,实现可持续经营。
第七章 能源林基地
第二十九条 能源林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通过集约经营的方式为生物质能源的工业化利用提供稳定、可持续的原料,实现产量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的能源林。能源林基地应在造林树种的适生区选择立地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宜林荒山荒(沙)地或边际性土地。
第三十条 能源林基地宜集中连片,满足规模经营、机械化作业的要求。在一个县域范围内,油料能源林和淀粉能源林基地应达到1万亩以上;木质能源林基地应达到3万亩以上。
第三十一条 能源林基地建设应采用高效高产的集约化经营模式,有相对配套的基础设施,全部使用良种,形成从育苗、整地、栽培、水肥管理、土壤管理、树形管理、到灾害管理的全部标准化生产过程。鼓励生产机械化。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单位、社团、个人参与能源林基地建设;鼓励与林权所有者通过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取得林权证或林地租赁承包合同等合法证明,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经营的能源林基地,实现互惠互利。
第八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野生动物活动频繁或其他重要生态区位区开展能源林培育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高保护价值区域,重视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栖息地以及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类型。在保护区域周边留出一定的缓冲区。在高保护价值区域及缓冲区内,不应开展能源林培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能源林建设过程中,应重视保护规划区域内现有林木和林木景观,根据造林地的实际情况,提倡开展片状混交,避免形成连片、大面积纯林,保护生物多样性,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和传播,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能源林培育各项活动中,应重视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水资源,维护林地的自然特性,避免地力衰退。在溪河岸边,应建立足够宽的缓冲区,以保持水土。
第三十六条 能源林培育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检疫检测,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在开展病虫害防治过程中,应重视采取生物防治措施,保护环境,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七条 应按照能源林培育主体,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和资源培育档案,按照监测制度,对能源林进行定期监测,内容应包括能源林培育状况及其对环境与社会的影响等内容。同时应对不同时期的监测结果进行比较和评估,以此为依据,及时修订能源林培育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建立健全资源培育档案,为提高能源林培育水平奠定基础。
第九章 社区发展
第三十八条 能源林培育活动中,经营者应建立与当地社区的协商机制,积极与当地居民协商,明确双方的经济收益,保证通过培育活动及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使当地居民获益,促进社区发展。协商应建立在透明、公开、参与的基础上,协商结果应通过签定协议或合同的方式保存下来,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及当地民的各项权益。
第三十九条 能源林经营者应重视了解与尊重当地的习俗,保障能源林培育活动所涉及区域内居民的土地、林木和其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多民族聚居区,要保障能源林培育活动不对当地的文化、生态、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十条 能源林经营者应鼓励居民参与能源林培育活动,尽可能为居民提供就业、培训及其它社会服务的机会,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2:
小桐子可持续培育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小桐子(Jatropha curcas L.),又名麻疯树、膏桐、臭桐树、黄肿树、芙蓉树、假花生等,属大戟科(Euphorbiaceae)麻疯树属(Jatropha),半肉质落叶灌木或小乔木,一般呈现大灌木状,高2m~7m,分枝多,幼枝粗壮、绿色、无毛,皮层灰绿色,厚而具乳汁。小桐子原产热带美洲,现广泛分布于世界各适生区,是热带、南亚热带干旱地区优良的造林先锋树种,也是性能优良的生物柴油原料树种之一,约有30~50年的经济寿命。小桐子在我国分布于云南、四川、贵州、广西、广东、海南等地,云贵高原南部的四川攀西和云南干热河谷地区为集中分布区。
第二条 为指导和规范小桐子培育和开发利用,实现既保障生物柴油原料产品品质及可持续供应,又兼顾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建设,确保林业生物柴油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南。
《小桐子可持续培育指南》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南方地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育小桐子能源林活动的全过程,也适用于评估小桐子能源林培育参与者的相关活动。企业、林场等造林实体、个体农户的小桐子培育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小桐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必须遵循《能源林可持续培育指南》的各项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小桐子能源林培育活动,应根据省级能源林发展规划,制定县级小桐子可持续培育实施方案,并按照年度造林计划开展作业设计。
第二章 种苗培育
第五条 小桐子种子育苗需选用经认定的良种,应选择粒大饱满、表面为深黑色、无病虫害的种子;良种采穗圃种苗也需选用经确定的优良品种或株系(参考目录见附后)。
第六条 小桐子苗圃地宜选择交通方便、地势平坦、有灌溉条件、土壤疏松的地段。
第七条 小桐子育苗分种子育苗和扦插苗培育。育苗时间以造林前半年以上为宜。种子育苗应采用种子园采集的种子,在种子播完后及时浇水并保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施肥和灌溉,搞好间苗和定苗工作。扦插苗培育应采用良种采穗圃提供的穗条,穗条长10cm-20cm,并适量使用生根剂;待生根10cm以上后可出苗。苗木出圃前一个月左右,严格控制水肥。
第八条 苗木出圃时,宜随起、随运、随栽,不能及时移栽或包装运往造林地的苗木,要临时假植。苗木运输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根系,避免机械损伤。
第九条 小桐子培育提倡使用优良无性系扦插苗。
第三章 造林地选择
第十条 小桐子造林应根据小桐子生物生态学特性要求,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和立地条件等多项因素,选择面积相对集中连片、交通方便,能形成适当经营规模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退耕地。
第十一条 小桐子造林宜选择年均气温16℃以上、≥10℃积温5000℃以上、最低气温≥5℃、年均降雨量700mm以上、年日照时数2200小时以上的热带、南亚热带无霜冻地区。
第十二条 小桐子造林地一般在选择海拔1600m以下,坡度不超过30度的阳坡或半阳坡。土层厚度最好30cm以上,并土质疏松、石砾少、土壤排水性、透气性较好。或选择通过适当改造,能够获得上述较好立地条件地区。
第四章 整地
第十三条 小桐子造林应依照立地条件,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初植密度,一般为每亩74株到133株。应根据立地条件确定配置方法,一般采用“品”字形配置,也可采用长方形和正方形配置。
第十四条 小桐子造林地应采用块状或带状清理方式,并可与整地同时进行。块状清理以种植穴为中心清除四周的灌丛和杂草,清理范围不小于80cm×80cm;带状清理,应根据造林地的地形地貌、土壤条件选择带宽,一般不小于1m,清除带内的灌木和杂草。山脚、山顶宜保留一定宽度的原生植被带。
第十五条 整地在造林前一个月进行。为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对缓、陡坡采取不同的整地方式,一般为穴状整地和带状整地。
穴状整地适用于25度以上的坡地,一般沿水平等高线“品”字形整地,整地规格宜采用60 cm×60cm×60cm、80 cm×80cm×60cm。在土壤干旱的地段,为了集水保水,采用水平沟整地,规格有:50cm×50cm×1m~3m、60 cm×60cm×1m~3m。
带状整地适用于16~25度的坡地,一般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宽度40cm~100 cm,深30cm~50 cm,带长根据地形确定,带的方向沿等高线保持水平,带宽依造林株行距而定。
第十六条 造林前半个月施底肥,根据土壤条件测土施肥,提倡施有机肥,每穴不少于2kg,也可施适量复合肥。底肥料应与一定量的表土混合均匀,施入种植穴中,表面盖土,避免肥力流失。有条件的地方宜使用保水剂。
第十七条 为实现小桐子能源林高产质优、原料可持续供应的目标,以及便于收获季节的采摘、收获及运输等,应配套加强道路、作业道、灌溉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 造林
第十八条 小桐子原料林造林宜采用植苗造林。苗木应由最近距离的能源林定点苗圃供应,苗木出圃时应严格实施检查,确保符合国家一级苗苗木标准(GB 6000-1999)。
第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造林季节,一般以雨季造林为宜。
第二十条 小桐子栽植应做到栽正、舒根、栽紧、不吊空、不窝根,将苗木周围的土由边缘向中心踩实。栽植后为了减少水分蒸发和防止土壤干燥,应将枯枝落叶或割下周围的杂草覆盖于栽植坑面。
第二十一条 小桐子原料林培育活动中,提倡开展林粮间作、林林间作、林药间作等。间作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带状、列状或块状。
第二十二条 造林后,应对造林地实施封山育林,并进行常年管护,防止栽植苗木受到人畜破坏。
第二十三条 造林后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补植前应认真分析苗木死亡原因,找出改善措施后再进行补植。补植可结合抚育割草等抚育措施进行,以提高施工效率。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桐子造林后一般需连续抚育3年,每年抚育次数、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抚育主要采取窝抚、带抚2种方式。窝抚方式为去除植株周围1m以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带抚方式为去除带内的杂草,同时对种植穴进行松土、培土。除草、松土时要注意不要损伤苗木根系,抚育深度一般10cm左右。抚育时应注意将割下的草覆盖在栽植坑的表面,用泥土压实,以防止树坑内土壤水分蒸发,并增加土壤肥力。
第二十五条 小桐子种植3年后的成林林地每年需抚育2次,6月底至7月中旬进行1次,8月底到9月初进行1次。每年第1次抚育松土深度不要超过8cm,并将除下的杂草铺于树根周围;第2次抚育宜结合施肥进行,除草同时进行松土,里浅外深,深度一般为10cm-15cm。
第二十六条 小桐子生长过程中,应适时施肥,并应根据土壤肥力状况及植株生长需求等因素确定施肥量和施肥时间。提倡开展测土配方,使用专用肥。
第二十七条 干旱季节,小桐子造林地宜适时适当开展灌溉。缺乏水源或灌水条件较差的地方可采取覆草或覆盖地膜的办法进行保墒。同时,雨季要注意排除小桐子造林地的田间积水及在春梢停止生长后到秋梢停止生长前注意控制小桐子造林地的水量,以防止新梢后期的疯长。
第二十八条 小桐子造林后前三年是确定树形发展的重要时期,应及时进行定干、修枝、整形等树体管理,培育良好的冠型,促进开花结果。具体措施为:幼树于30cm~50cm高处定干,并选择3-5个萌条培养成主枝,诱导生成二级枝;二级枝在40cm~60cm处进行截枝,诱导生成三级枝4个以上;三级枝在40cm~60cm处进行截枝,诱导生成结果枝;修枝的同时及时剪除、清除枯枝和病虫危害枝条。修剪在休眠期进行。
第二十九条 小桐子常见的病虫害有白粉病、枯梢病和根腐病等,主要危害嫩芽、叶片、根和果实等,具体的防治措施可参见相关技术规程。小桐子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监测预报体系,实现早发现,早防治。在防治过程中,应重视采取生物防治措施,重视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自身的抗病虫能力。
第三十条 要重视加强小桐子造林地的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护林防火公约,树立护林防火标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强化防火意识。小桐子造林地应按照地形、地貌及林地面积,规范建设防火道等防火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防火带一般应在与造林地接壤的人员往来较多的路边、田边设置,坡地应沿等高线或沿山脊线设置,宽度按照常规防火带要求;造林后年限不长的造林地,应在7月下旬抚育除草时一并除去防火带中的草,10月下旬旱季开始后应再次去除防火带内的草,并应及时将枯草及其他可燃物全部拿到防火带外。
附录
经认定的小桐子优良品种(无性系)目录
川R-SP-JC-010-2009
川R-SP-JC-011-2009
川R-SP-JC-012-2009
川R-SP-JC-013-2009
川R-SP-JC-016-2009
川R-SP-JC-014-2009
川R-SP-JC-015-2009
滇R-ETS-JC-015-2009
滇R-SC-JC-003-2010
滇R-SC-JC-004-2010
滇R-SC-JC-00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