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个人网站后就会在此处显示您的图片和信息……
摘要:简要介绍了林木生物质能源清洁发展机制的概况及其在我国的市场前景,分析了我国林木生物质能源清洁发展机制运行过程中的认知、程序、融资、技术和生产等障碍因素,并提出了政府推动林木生物质能源 清洁发展机制健康运行的对策。
关键词:林木生物质能源;清洁发展机制;障碍;对策
1 林木生物质能源与清洁发展机制释义
林木生物质(Woody Biomass)是指以木本植物为主的生物质,主要包括林木(含薪炭林、灌木林、经济林或能源林、抚育间伐材等)、林业“三剩物”(森林采伐剩余物、伐区造材剩余物和木材加工剩余物)、林副产品及废弃物(油料树种果实、果壳、果核等)、木制品废弃物等。林木生物质能源(Woody Biomass Energy),即林木生物质本身所固定和贮藏的由太阳能转化的化学能,经气化、液化、碳化和直接燃烧处理,可以转变成合成气体、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炭、热、电等新能源产品。
鉴于林木生物质能源的无污染性,其产业化发展可直接促进森林的抚育间伐、经济林修枝、能源林建设和林业废弃物利用,对促进森林健康和质量提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等能发挥显著作用。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即开发利用林木生物质能源产品,并形成消费、交易、精深研发的产业链。相比较煤炭产业被称为“黑金”产业,生物质能源产业被统称为“绿金”产业、二氧化碳“零排放”产业,而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是“绿金”产业中的主力军。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于1997年在日本京都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为发达国家规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二氧化碳量化减排、限排指标的温室气体调控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在不承担减排任务的发展中国家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如生物质、风能、水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品替代煤、石油供热供电等),或者通过碳封存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如造林等),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和“碳汇”指标,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发展中国家可以引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同时获取减排量交易和碳汇交易收益。 由于开发林木生物质能源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可以利用CDM推动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化的发展,林木生物质能源清洁发展机制(林木生物质能源CDM)应运而生。所谓林木生物质能源 CDM,即通过将林木生物质直接燃烧或与别的燃料混合发电或供热、用林木生物质能源产品替代石化能源(如煤、石油等)、将林木生物质培育利用与碳汇造林项目结合等途径,利用CDM减排量交易和碳信用交易平台,使得开展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的企业能够通过参与国际减排量交易和碳交易获得额外收益。
2 我国林木生物质能源清洁发展机制的市场前景
林木生物质能源CDM可以激励企业参与林木生物质能源生产和销售,逐步推动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市场发育,并进一步推动国家建立有利于林木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机制和政策法规,提高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进程的能力,推进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战略的实施。加上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和《京都议定书》批准国,因此,我国政府对林木生物质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4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共同签署发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7月,国家林业局成立了林木生物质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辽宁、四川、河北、山东、云南等省林业部门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2006年1月1日我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随后国家发改委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林业局也已将发展林木生物质能源列入“十一五”林业发展规划。2006年11月1日,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明确今后将通过实施财税扶持政策,支持地方发展包括林木生物馈能源在内的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2007年2月,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在林木生物质能源资源培育、开发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在云南、四川等省启动第一批60多万亩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可实现约6万吨生物柴油原料供应能力。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国将通过培育生物质能源林满足600万吨生物柴油的供应和装机容量1500万千瓦机组发电所需原料。自广西、内蒙碳汇造林项目开始,现已批准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和碳汇造林项目30个,占已批准的CDM项目总数的2.8%,有9个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和碳汇造林项目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占中国注册成功项目总数的5.7%。从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公布的成功注册项目看,生物质能源CDM项目审批速度加快、项目数量增多,可以预见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林木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技术进步也较快,一部分科研成果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油料能源树种上,如麻疯树、黄连木等,从良种选择、培育及其转化利用的工艺与设备等,都相继开展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如中国林科院王涛院士担纲的黄连木种子生产生物柴油的项目,已通过国家经贸委组织的鉴定;在林木生物质发电方面,国内一些大型能源开发企业正通过投资原料基地建设、设备研发和建设热电联产发电厂等形式,积极主动参与到利用木质燃料发电的领域中,呈现出较快发展的势头。另外,清华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等,简化和改进了现有的热压缩颗粒成型技术和设备,为林木生物质固体燃料加工应用提供了很好的发展前景。
3 我国林木生物质能源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障碍因素
3.1 认知障碍
笔者参加某生物能源转换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发现,我国对林木生物质能源CDM的认识集中在国家层面和部分省(市、区)的少数政府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业,省市县乡镇大部分人员对林木生物质能源 CDM获得减排量交易和碳交易收益知之甚少。信息不畅、认识不到位、缺乏思路、没有探索,只有失去林木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和国际减排量、碳交易收益的机会。此外,很多地方政府仍在被动应付行政性事务和本届短效政绩,这些地方几乎没有或不愿从现有的法规、政策中找到适合本地生物质能源方面的优势对路项目,制约了林木生物质能源CMD项目发展。
3.2 程序障碍
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国开展CDM项目必须满足我国政府制定的项目实施总体要求、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项目活动在实施监测环节的特别规定。每个潜在的CDM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是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同时提交CDM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所需材料,项目设计中需要详细说明项目基准线和监测计划;二是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建议CDM项目活动进行合格性评审,并向国家CDM项目审核理事会提交评审报告;三是审核理事会对建议的CDM项目进行审核;四是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批准项目,并由发改委出具项目批准文件,同时进行独立的审核;五是项目与投资方和购汇方谈判;六是向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申请注册登记;七是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核实项目内容、核证碳汇和减排量;八是颁发碳汇和减排量证书,承认碳交易额;九是项目建设与定期项目监测;十是对国家主管机关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个CDM项目仅从申请到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申请注册登记成功,即便顺利也需要2—3年时间,获取项目的工作量之大、投入的费用之多、花费的时间之长让一些感兴趣的地方官员和企业望而却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CDM项目的发展,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也概莫能外。
3.3 生产障碍
通过调研发现,许多在申报甚至上马的生物质能源项目包括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在生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1)原料来源和数据理论化,导致经济效益分析明显理论化;(2)原料成本只计算单纯收购价,仅包含损耗、堆放、初加工、运输、送料进炉等某一个或几个环节的费用;(3)原料供应没有高效的网络化运转;(4)部分项目原料供给缺乏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力;(5)其他生物质项目争原料;(6)缺乏吸引劳动力转移政策措施;(7)新能源产品准入市场及其消费渠道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等。
3.4 技术障碍
目前很多地方大量缺乏林木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和CDM方面的专业人才,也缺乏设备和科学可行的工艺流程,虽然国家成立了CDM项目主管机构、建立了国家官方网站传播信息、制定了项目申报要求和程序,但是许多地方仍无法发现和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和潜在的价值,也是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发展和CDM运行初期面临的问题。
此外,在燃料酒精开发方面,目前我国规模生产的生物乙醇主要是通过陈化粮、秸秆、甜高粱等农产品生产,林木生物质燃料醇类加工生产技术和工艺还需进一步改进和提高,主要瓶颈是纤维素原料预处理以及降解纤维素酶等生产成本过高。在林木生物质燃料气体开发方面,通过高温热解技术将林木生物质转化为一氧化碳为主的可燃气体,用于居民生活和发电燃料,但目前由于生物质热解气体的焦油问题还难以处理,致使此项技术还难以实际应用。
3.5 融资障碍
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可能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多边、双边、NGO组织和大型企业等,随着国际减排量交易、碳交易活动进一步活跃和向前推进,其他的资金机制也在逐渐关注CDM项目。但是,调研发现,现有的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基本上是国际组织、国外企业或国内觉醒的大企业上门推介式投资,各项目分别谈判,没有形成比较一致的原料收购价格和减排量、碳汇交易价格,致使当地农民和企业本身蒙受经济损失。
4 我国林木生物质能源清洁发展机制健康运行的对策
4.1 加大官方宣传力度,纳入政府常规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官方宣传力度,将林木等生物质能源CDM纳入政府常规工作。通过多渠道宣传,让人们意识到:林木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发展是维护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缓解能源资源矛盾的战略举措,其能源产品本身和其战略地位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林木生物质生产、收购、初加工、运输、销售和林木生物质能源产品的生产、交易等各环节,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业问题,大幅增加农民收益,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有很大帮助;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符合科学发展规律,是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完美结合的生态型经济,是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绿色产业经济。
4.2 培育专业推介市场
林木等生物质能源CDM项目的申报要求高、程序多、费用大,外部效益又很显著。因此,政府应着力培育规范化的专业推介组织,为具备项目条件的地方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和申报工作,减少项目准备的盲目性,节省宝贵的时间、精力和经费。
4.3 技术引进与研发相结合
针对人才、设备匮乏,建议国家专款投资,采取引进与本土研发相结合的办法,聘请国内急需的国际林木生物质能源和CDM高级专业人才或通用人才,抓紧培养本土人才;向国外采购紧缺的技术和机器设备,研发、完善成适合中国林木生物质纤维品种、水分含量、油脂含量等特性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制定出我国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技术标准。
4.4 建立国家碳基金与碳交易库
针对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单一对接投资方和减排量交易、碳交易购买方会造成项目效益明显损失和潜在损失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制定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投资标准和减排量、碳汇交易标准,建立国家碳基金和国家碳交易库,国际组织、国内外企业投资进入国家碳基金,对被批准的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进行标准化投资,解决项目投资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和减排量指标进人国家碳交易库,由国家碳交易库在国际减排量交易、碳汇交易市场出售,争取最大利益。
4.5 政府调控与政策支持
为规避原料供应风险,建议各级政府倡导引进国际先进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理念和技术,普遍开展科学的可持续森林经营活动,合理抚育间伐,为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的原料持续供应提供保障。同时,建设林木生物质能源CDM项目的地方政府要适度采取行政措施,调控林木生物质原料消耗企业的布局,引导农民支持当地林木生物质能源企业,在本地生态型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建立和谐的利益关系。
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建议国家组织研究制定林木生物质能源CDM管理办法、主要能源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赓量标准、投资标准、国家对鼓励的林木生物质能源产品财政补贴标准、税收优惠办法以及碳基金管理办法、减排量和碳汇交易管理办法等。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我也说两句 |
版权声明: 1.依据《服务条款》,本网页发布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发布者(即注册用户)所有;本网页发布的转载作品,由发布者按照互联网精神进行分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商业获利行为,无版权纠纷。 2.本网页是第三方信息存储空间,阿酷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对象为注册用户。该项服务免费,阿酷公司不向注册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名称:阿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女士,QQ468780427 网络地址:www.arkoo.com 3.本网页参与各方的所有行为,完全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行为,请权利人通知阿酷公司,阿酷公司将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侵权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