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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媒体:广东省人民政府  作者: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8/31 13:48:45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国家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粤府管〔2015〕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顺德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5〕3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强化对所辖(属)公共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将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确保各级公共机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告工作。

二、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5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广东省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方案》另行下发。

三、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采取能源审计、节能监察、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方式,每年对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和核实。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地税、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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