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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强制推广可再生能源

媒体:金华日报  作者:徐朝晖
专业号:新闻资讯 2012/6/4 8:55:09

    从7月1日起,全市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进行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市建设局有关人员表示,今后将通过“三同步”等强制性措施,推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利用。

    为加快我市建筑节能推进步伐,市建设局日前公布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利用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全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据介绍,“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地热能、沼气、风能、水能等非石化能源。“一体化利用”是指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上述4类建筑以外的其他新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应当鼓励和支持应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公共照明鼓励应用光伏利用系统。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将大规模进入民用建筑领域。

    与以往鼓励性推广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同,7月1日以后将带明显的强制性。每一道审批环节都要对是否利用可再生能源进行把关。一道环节过不了关,将导致整个项目卡壳。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审核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应审查是否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对没有按规定配置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利用设计列入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容,没有的不得通过审查。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把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施工、安装到位,与建设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监理单位要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纳入监理内容,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理。对按规定应当实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利用而没有实施的工程,将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不予通过节能审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据悉,从7月1日起,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利用有关规定的,将按《能源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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