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1006
【法规名称】湖南省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地区部门】湖南
【颁布单位】湖南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时间】20070925
【实施时间】20070925
【法规分类】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减排等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来源: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金融机构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信贷资金;
(三)社会赞助及其他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五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性原则。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农村节能减排专项补助;
(二)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开发、引进、实验、示范;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制订与宣贯,技术培训与宣传;
(四)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
(五)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论证、规划设计、监理审计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各级农村能源部门必须配合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各级农村能源部门是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补助到用户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可以以资金或物资形式予以补助。
(四)财务人员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预算法》和《会计法》的要求做好日常财务会计核算和财会监督工作。各项支出均需有合法依据和审批手续。严禁大额违规支现,确保资金安全和会计核算的科学完整。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现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二)凡发现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农村能源部门安排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回有关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能源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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